赛靖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8-06-2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刑更132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324号
罪犯赛靖,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青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赛靖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2007年5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减刑二年。已执行刑期十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赛靖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赛靖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赛靖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赛靖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赛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徐友仁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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