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8-06-2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刑更144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444号
罪犯王申钢,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021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申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申钢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王申钢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王申钢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申钢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申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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