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382号
罪犯卢世名,曾用名卢大鹏,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4月28日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卢世名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卢世名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卢世名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世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世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强
书记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