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3581号
原告:青岛泰源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628-1号楼5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薛培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03号内1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泰源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源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2元,减半收取69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6元,由原告青岛泰源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来
人民陪审员 罗仁友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