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714号
原告: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姜惠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海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成镇
审判员 陈茂太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