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72民初843号
申请人:梁传威,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淑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人梁传威诉被申请人宋淑丽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传威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淑丽所属的“鲁岚渔60077、60078”号渔船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715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的可执行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并就其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宋淑丽所属的“鲁岚渔60077、60078”号渔船。
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715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的可执行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95元,由申请人梁传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龙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