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罡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4-17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1610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610号
原告张世罡,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王龙,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张世罡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身份不准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世罡对被告王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原告张世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静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晓斌
(2018)鲁0282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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