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8-04-2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刑更101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刑更1011号
罪犯李宗宝,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不得假释。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宗宝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李优民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宗宝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宗宝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宝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宗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徐友仁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新海
书记员  胡晓东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