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
代表人:尹云岳,行长。
被执行人申纪中,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董俊芹,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617室。
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2755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70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德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