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郝建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执9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尹云岳,行长。
被执行人:郝建民,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郝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鲁0203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郝建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截至2017年10月3日的欠款89105.55元及诉讼费1417元、其他费用600元。
申请执行人招商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3月28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除被执行人郝建民名下鲁B×××××号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间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不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张其航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毛德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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