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执126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矫恒伟,董事长。
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山卫镇。
法定代表人:李元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48585元,扣除执行费620元,余款4796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张其航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德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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