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北方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4-1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4执2263号之一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北方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177号7号楼2单元1302。组织机构代码:06508907-7。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16层。组织机构代码:26717477-1。
法定代表人:胡保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北方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青岛安百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在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77.22%的股权,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和2018年4月9日轮候冻结了上述股权。综上,被执行人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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