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西部供水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3DC6JG-8。
法定代表人刘锋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赵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赵家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102-9。
法定代表人赵文进,系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西部供水处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赵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0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