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4-09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839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839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被告刘卫东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卫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方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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