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舜与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4-09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342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3427号
原告:杨舜,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张伟,男,1956年5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
原告杨舜与被告张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杨舜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舜承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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