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国、徐利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3-26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3执保16号之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执保16号之一
申请人高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富江,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利海。
申请人高志国与被申请人徐利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志国于2018年1月11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屋。2018年3月21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徐利海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保全费264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13执保1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群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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