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芬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赵启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2-26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176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1763号
原告乔国芬,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兰浩,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睿涵,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启兵,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迟冠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6号甲-17-18。
负责人陆琪,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乔国芬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被告赵启兵、被告迟冠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乔国芬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乔国芬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陆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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