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72财保16号
申请人:张桂文。
被申请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杰,总经理。
申请人张桂文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威宏浚1”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威宏浚1”号轮;
二、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35000元的担保。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张桂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王小玫
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