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鑫、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1-29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执恢2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鑫。
被执行人刘卫东。
申请执行人沈鑫与被执行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3543011.2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款3543011.2元及利息,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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