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248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被告:黄祖岙,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祖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祖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