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周婉格、陈亚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1-08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447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4476号
原告:王英,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婉格,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陈亚军,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周婉格、被告陈亚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8年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审判长  丁守兵
审判员  张美灵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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