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兴美、贾力宙等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12-19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2民初678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民初6781号
原告:韩兴美,女,汉族,1946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
原告:贾力宙,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贾力源,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合,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江苏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42740178-6。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阳光,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兴美、原告贾力宙、原告贾力源与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被告对贾宗誉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提交答辩状称其于案涉诊疗过程无过错,三原告就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过错等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听证后,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兴美、原告贾力宙、原告贾力源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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