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吴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11-2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2执1071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吴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袁新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吴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吴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1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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