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0214民初3977号
原告:于国栋,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红,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贵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守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国栋与被告青岛德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德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于国栋车辆租赁费共计605000元,因被告对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商砼款),被告将对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部分债权(商砼款)605000元转让给原告,用以抵顶所拖欠原告的605000元车辆租赁费。被告保证其对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真实、合法,同时被告在达成本案调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将对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凭证复印件(该复印件由被告加盖公章确认)交付原告。
二、若被告对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被告不向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则由被告直接偿付原告车辆租赁费605000元。
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4987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共计875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芹
审 判 员 郭克祥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