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836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台购物中心,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57号。
负责人:姜科勤。
被告: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原人民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姜科勤,董事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台购物中心、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李红松
人民陪审员 丁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