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平与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9-28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4民初5288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5288号
原告李艳平,女,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前田村。
法定代表人:金正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平与被告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承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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