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5、刘某4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09-2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刑终53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刑终531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5。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4。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5、刘某4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28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振幅、刘某4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21日8时许,莱西市公安局河头店派出所副所长耿某带领三名协警在河头店集市上依法对被告人刘某5进行传唤,刘某5拒绝接受传唤,两次击打耿某胸部,并以“民警打人”为由躺在地上,被告人刘某4在旁边以“跑不了你”、“反不了你”、“出点小事就要你狗命”等语言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恐吓。当日9时许,刘某5与刘某4纠集刘某1(另案处理),以刘某5被派出所打伤为由到河头店派出所大门前起哄闹事,并拒绝到医院接受检查,刘某4、刘某1将刘某5架至河头店派出所办公楼门前将门堵住,后在民警的反复工作下,同意由民警带领到河头店医院接受检查。当日10时30分,刘某5、刘某4伙同刘某3(另案处理)、刘某1在明知派出所无过错的情况下,仍以质问派出所民警为何抓人为由又到河头店派出所,耍赖闹事、挑起事端,进入派出所大厅后,刘某3、刘某5、刘某4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后刘某5两次击打河头店派出所指导员郭某胸部,并用手抓伤郭某颈部,刘某3用手推搡郭某。经法医鉴定,郭某之伤属轻微伤。2015年3月22日至25日每日7时至16时,被告人刘某5、刘某4继续以质问派出所民警为什么抓刘某5为由,在河头店派出所院内及办公楼门前滞留、辱骂民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证实,刘某5、刘某4等人妨害公务案、刘某5、刘某4、刘某3、刘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案,由莱西市公安局河头店派出所所长庞某2015年3月21日11时许报案至莱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莱西市公安局于3月25日对刘某5、刘某4等人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3月31日对刘某3、刘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刘某5、刘某4于3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刘某3、刘某1于3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工作说明、传唤证、手机发送的传唤信息内容照片在案佐证。
3、2015年3月17日河头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该所在调查刘某5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决定对其传唤询问,经多次到其住处送达传唤证该均不在家中,无法当面送达,当日遂使用警务通手机向刘某5手机发送传唤信息。要求刘某5于同月18日12时到河头店派出所接受询问。
4、接警单证实,2015年3月21日匿名电话报警称:之前打人的人现在在河头店镇集上卖水果处。
5、警察证证实,民警耿某、郭某、闵某三人的身份。
6、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刘某4涉嫌犯罪时已经年满75周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证实,2015年3月21日7时许,我所接110报警称,前段时间违法嫌疑人刘某5在河头店集市赶集,我和协勤人员董某、宫某、陈某立即赶到集市查找刘某5。大约8时许,我们在河头店良茂超市西边公路上发现刘某5和刘某4,骑电动三轮车准备向南走,我就上去叫刘某5到派出所询问有关前段时间寻衅滋事的问题,刘某4骂我说:跑不了你,出点事就要你狗命.刘某5就朝我前胸打了两拳,后来民警闵某和协勤杨某1过来了,刘某5推着电动三轮车行驶了十多米后不走了,我就问他为什么不走了,他说不上派出所去。然后刘某5靠着三轮车坐在地上,我们通知他十二点到派出所来,就回所了。上午大约9时许,刘某4开电动车拉着刘某5来到派出所门口,说是有病,我就安排协勤陈某打120电话,120车来后,刘某5拒不上车,也拒不签字。然后他和刘某4一块到派出所一楼大厅门口,躺在地上。我就和协勤潘福孝等人开警车拉着刘某5到河头店医院检查治疗没有异常情况,后我返回派出所。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正在一楼值班备勤室看见刘某5、刘某4、刘某4的弟弟刘某1,还有刘某3等人在派出所大门口,我听到刘某3在大声骂:派出所的人都死了?然后他们来到一楼大厅门口,指导员郭某就去问他们来干什么?刘某5上来就朝他前胸打了一拳,把他打在东面墙上,然后又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并且上来抓住郭某的前衣领,用手朝他脖子抓了一下,当时抓破了,又朝他的后颈部用手抓了一下,抓出血。后来我们把刘某5叫到一楼值班备勤室,他说他头疼,我们把他又送到河头店医院。
2、证人宫某证实,2015年3月21日上午7时许,我所接110报警称,我所正在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刘某5现在河头店集市赶集。接到报警后我所副所长耿某就带领我和董某、陈某一起到集市上传唤刘某5,大约八时许,我们在河头店粮贸超市西边公路上发现刘某5和刘某4,在传唤刘某5时,开始刘某5同意到派出所,刘某4就在边上不要刘某5到派出所去,后来有围观群众后,刘某5就吆喝派出所打人啦。刘某4也在场吆喝派出所打人了。刘某5看到有围观群众,接着就躺在地上,手还发抖,耿所就安排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120车来后,我们让刘某5到医院看病,并且通知他十二点到派出所去,然后我们就回所了。我们刚回到派出所,就接到120急救中心电话,说刘某5不上医院,也不在派车单上签字,刚说完,看到刘某4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派出所门口了,刘某5在三轮车后斗上躺着,我们就到派出所大门口问刘某4为什么不到医院去,刘某4就说不到医院去,并且说你们不是抓人吗,给你们送来了。然后耿所就问刘某5怎么了,刘某5还说头晕,我们就又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等120车来了后,刘某5还是不上120车,说不去医院,医生让刘某5在派车单上签字,刘某5也不签,还在三轮车躺着。后来过来的刘某1也在边上吆喝不用签,让派出所看着办。120车就走了,耿所就说:“你头晕,我们带着你到河头店医院检查检查”,后我们把刘某5送到医院检查是血压有点高,就让他先打个吊瓶,我们就回所了。10点30分左右,我们在所里一楼研究这个事,刘某4骑着电动车拉着刘某5到了派出所门口,当时刘某1、刘某3也一起过来了,刘某4让我们开门,刘某3就开始骂,开门他们进来后,我们都到了大厅门口,郭指导就问刘某5:“你到派出所来干什么”,刘某5就说:“你们派出所把我送到医院就不管了”,刘某4、刘某3也在场吆喝,郭指导跟刘某5解释,在这期间,刘某3在场吵吵说:“你们派出所打人就不管了”。刘某5上来就朝郭指导前胸打了一拳,把他打在东面墙上,然后又一拳把他打倒在地,给郭指导把脖子、后脑抓破了,刘某4、刘某3在备勤室骂派出所领导,刘某1也跟着起哄,具体动没动手我没注意。下午2点半左右,刘某3领着村里的三个妇女,刘某4骑着三轮车拉着刘某5都到了派出所,下午4点左右刘某4又拉着刘某5到派出所了。这事严重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郭指导有伤,刘某5根本没有人动他。
3、证人闵某、杨某1分别证实,2015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接董某电话二人一起到河头店集市找到耿所长,看到河头店镇泥湾头村的刘某5、刘某4在场骂耿所长,我们就让刘某5到派出所处理以前的纠纷,刘某5不同意到派出所,然后就靠在三轮车坐在地上,说头晕。当时赶集的人很多围观,刘某4也在场吆喝,说派出所耿所长打人了……。其余跟宫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陈某证言与宫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杨某2证实,2015年3月21日上午我在集市上赶集,听说河头店派出所的人在集市上找我们村刘某5时刘某5不知怎么倒在地上了。我回村后吃完饭约下午1点到了我家后屋刘某3家,问刘某5怎么回事。刘某3说今天上午刘某5和刘某4在河头店镇集市赶集时派出所的人让他两个到所里调查事,他两个不去,派出所的人拥把刘某5来,刘某5吓的血压高了,派出所的人送刘某5到医院,刘某5也不去,现在派出所里。我就和刘某3说到派出所看看,让派出所拿钱领着去看看。我们正说着,刘志涛的老婆封某、刘某6的老婆刘炳芬也来了,我也叫着她们一块说到派出所问问,随后我们四人到了河头店派出所。到后我看刘某5、刘某4都在河头店派出所办公楼门前。河头店派出所的领导把我们叫到派出所大门西的一间屋内和我们说情况,后来叫来了120救护车把刘某5拉走了,我们四人随后也走了。在集市上派出所的人是否拥把刘某5我不知道,我没在现场。
6、证人封某、刘某2证言与杨某2证言基本一致。刘某2还证实,2015年阴历正月初六的下午,听说因为徐淑玲家的对联掉了,徐淑玲就在场骂街,刘某5不让了,双方打起来了。派出所的同志也在场。
7、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3月21日,因我在2013年6月报过案,到派出所问问情况。上午10点多,我看到有三个男的,一个女的进了派出所大院,河头店派出所的郭指导员就过去跟他们说话,我听见那几个人嘴里骂骂咧咧的,进了大厅以后,他们几个就把郭指导员围了起来,我看见郭指导员倒在地上了,具体被谁打倒的我没有看清,郭指导爬起来以后就跟对方一个男的相互抓着衣领,争吵起来,具体吵的内容我没听清,只听那几个人一直在骂人。
8、证人王某2证言与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刘某3证实:2015年3月21日上午,其听说刘某5被派出所的警察打了致高血压发作,就与刘某4、刘某1、刘某5一起到派出所去要说法,到派出所后其进行辱骂,派出所的指导员进行制止时,其又对该指导员进行辱骂,刘某5动手打了指导员几下,其也上前推搡了指导员几下,后来看到指导员的脖子上出血了。当天下午,又和封某、杨某2、刘炳芬一起到派出所问了问情况就回家了。派出所的人员没有动手打刘某5,听说是派出所带刘某5上车他不上车,后来吓得血压高了。
10、证人刘某1证实,2015年3月21日上午听说刘某5犯病躺在集市上,当其赶到后,刘某4说要到派出所问问为什么抓人,其就与刘某4一起将刘某5用三轮车拉到派出所,并按照刘某4的要求,将刘某5扶到办公楼一楼门口堵住大门,后在警察的劝说下,刘某5同意上车到医院检查。后来,因刘某3又要求到派出所要说法,遂又一起回到派出所,刘某3、刘某4、刘某5三人与警察发生冲突,刘某5用手抓住一名警察的衣领,刘某3、刘某4在旁边吆喝,后其在警察的劝说下离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郭某(莱西市河头店派出所指导员)陈述:2015年3月21日9时许,我所副所长耿某打电话给我说在莱西市河头店镇集市上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5时该拒不配合工作,还诬陷民警将其打了,民警两次叫来120拉刘某5到医院,刘某5也不到医院,现躺在派出所办公楼一楼大厅内赖着不走了,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10时许,我到所内听所内协勤讲耿某将刘某5送到了河头店镇医院。我到了河头店镇医院找耿某了解情况,耿某说他们在依法传唤刘某5时刘某5诬陷民警打了他,刘某5现已在河头店医院住下了,他血压高,医生给打了吊瓶,随后我与耿某等人回到所内。10时33分,我与所长庞某、耿某等人在我所办公楼一楼备勤室内看到刘某5被人拉着到了派出所大门口,进来到了办公楼门前。我看和刘某5一块的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我认识叫刘某4,另一个男的是刘某5的兄弟,叫什么我不清楚,那个女的我不认识。我从备勤室出来到了一楼大厅门口,为防止刘某5他们再来所无理取闹,我在大厅门口拦下他们,我问那个女的叫什么,和刘某5什么关系,到所内干什么。刘某4和那个女的说“你们把刘某5送到医院不管了?”我说是我们的民警打的我们负责任,不是我们打的赖我们不行。我们争吵起来刘某5上来朝我前胸戳了一拳,我说你怎么还打人。他上来又打了我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我起来抓着刘某5的衣领以他涉嫌妨碍公务想口头传唤他到办案区询问,刘某5上来抓着我的衣领使劲勒着我的脖子,不配合工作。那个女的也上来拥我,我让刘某5松开他也不松,后来旁边的人给拉开了。刘某5等人到了一楼备勤室内,所长庞某向刘某5他们说明情况,刘某4就对庞某辱骂。刘某5再次说被民警打了要到医院,随后我和他人拉着刘某5到了河头店镇医院给其治疗。经询问医生该无明显伤情。我的脖子处及后脑处被刘某5抓伤。下午2点30分,泥湾头村有三四个妇女到我所要求了解情况,我所所长庞某与市局督察队、刑警大队人员给予答复,后刘某4骑车又将刘某5带至我所并将车子停在了办公楼前,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5供述:2015年3月21日上午7点钟,我和我们村刘某4一起从村里到河头店集市买树苗,8点多钟的时候在河头店镇赶集的南北路上我碰到了河头店派出所耿所长领着三个小青年,穿着警服,耿所长对我说:刘某5,你真难找。他们几个就叫我到派出所去处理事,我就给我三弟刘某1打电话,让他来给我骑电动车,结果没有打通,后来在集市上我和耿所长发生矛盾了,我就问他为什么抓我,然后朝他胸口打了两拳,后来在集市上我觉得有点不舒服,就靠着我的电动三轮车坐下了,后来躺下了,刘某4在场吆喝,对耿所长说:反不了你,出点事就要你狗命。9点钟左右的时候,刘某4把我放在三轮车斗里把我推到河头店派出所大院门口,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了,医生让我上车去医院接受治疗,我觉得去了我也没有钱治疗,就说不去,让我在出车单上签名,我也没有签名。医生看我不上车,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刘某4和刘某1把我扶到派出所一楼办公楼门前,刘某4让我在门口躺下了,把一楼大门堵住了。后来河头店派出所民警让我去医院检查,我就和耿所长等人一起到河头店医院检查血压有点高。10点多钟的时候,在医院里我侄媳妇刘某3说一起到派出所问问为什么抓人。我和刘某4、刘某1、刘某3一起到了河头店派出所一楼大厅。派出所指导员过来问我们情况,刘某3和他吆喝几句,我上火了,朝他胸口推了一下,把他推到墙上了,他又过来说要处理我,我一拳打在他胸口把他打倒了。然后指导员和别的民警就要把我往办公室里面带,我就不去,抓着他的衣领,还朝他脖子抓了几下。后来河头店派出所的所长来了,把我们叫到办公室了,之后再没有动手。后来派出所的同志把我拉到医院打了个吊瓶,刘某4又让我到派出所去,我和刘某4又去了,到下午四五点钟我们就回家了,我和刘某4在我家,刘某4跟我说明天我们还到派出所去,问问他们为什么抓我们,不给说法就不走,我同意了。从2015年3月22日到25日,我和刘某4天天到河头店派出所去,上午7点多钟去了,下午4点多钟回家,就是得问问派出所为什么成天开警车到我们村里去,为什么找我,期间,我几次想走,刘某4不让我走,说:你走吧,走了就没人管你。3月26日上午8点多钟,我和刘某4又骑着电动车到河头店派出所办公楼一楼门口,我们在电动车上躺着,然后民警就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来了。在集市上派出所的人没有打我。刘某4说派出所的人打我,我也就跟着说了。刘某4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因为以前我和刘某4不说话,2014年下半年我和书记赵仁发生矛盾了,刘某4就拉拢我一起上访告赵仁,我就跟着去。
2、被告人刘某4供述:我和刘某5一个村,他是村的低保户。2015年3月21日上午我也不知道几点,我把刘某5拉派出所后,我把车停在派出所办公大楼的大门口东在车上躺着,让派出所的领导给我们说法,告诉我们为什么抓我们又跑了。派出所的人一直没给我们答复,我们两个就一直在场躺着。我们两个躺着期间,刘某5血压高,派出所的人打电话把120叫去了,叫我们上医院去检查。120把刘某5送到莱西医院,也没人给他交钱,刘某5又坐一辆出租车回派出所了。这时我们村刘某1和刘某3来看我们两个,派出所的指导员过来跟我们谈,说些不好听的,刘某5和那个指导员抓撕起来了。那个指导员打了刘某5一下没打着他,自己闪倒了,然后派出所再没给我们说法。因为派出所一直不给我们说法,2015年3月22日到25日,每天上午7点半钟我和刘某5一起骑着三轮电动车到河头店派出所,一开始在大院里面,后来就在办公楼门前,我们两个也不进去,就是躺在电动车上面。就是想问问为什么一开始抓我们后来又不抓了。每天下午4点多钟我们两个就回家了。在派出所的时候民警跟我们谈话,也不说为什么抓我们,不说出原因我们就不能走。3月21日河头店派出所民警在集市上为什么找刘某5我不知道。当时在集市上刘某5和派出所的民警吆喝来,具体原因我不知道。在集市上我没对派出所的民警说“跑不了你”、“反不了你”、“出点小事就要你狗命”这些话。当天上午我和刘某5、刘某1、刘某3一起到派出所处理事,当时刘某3过去问为什么抓人,声音挺大的,然后争吵起来,后来刘某5和派出所一个穿警服的民警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我和刘某5是朋友关系。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5、刘某4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5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4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振幅管制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4管制一年五个月。
上诉人刘某5、刘某4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没有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5、刘某4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某5、刘某4所提,其没有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其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振幅拒不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其与他人间邻里纠纷,还借机讹诈,上诉人刘某4积极参与,推波助澜。二人借故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二上诉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燕
审判员 丛日新
审判员 张晓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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