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怀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8-2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355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3557号
原告:李庆怀,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东,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8号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3733052B。
法定代表人:郑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该公司职工),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庆怀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李庆怀负担。
审判员  王明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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