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3363号
原告:郭萌,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德丰路8号268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萌与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萌负担。
审 判 长 田文静
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
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