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萌与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8-18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民初336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3363号
原告:郭萌,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德丰路8号268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萌与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萌负担。
审 判 长  田文静
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
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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