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8-0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1073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0732号
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逄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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