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7-07-25
青岛海事法院 (2017)鲁72民特228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民特228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闵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伟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贷款本金20775918.49元及利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的贷款本金20775918.49元及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裁定准许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拍卖“中凯旺”轮申请后,申请人在拍卖“中凯旺”轮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7月21日,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止拍卖“中凯旺”轮。同日,本院作出裁定终止拍卖“中凯旺”轮。申请人申请债权登记程序,应当予以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登记受偿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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