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高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7-24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2执149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段红涛,行长。
被执行人高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绍芝。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绪、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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