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民特240号之一
申请人:XX光,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光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72民特240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XX光申请登记的38469元债权。
经对申请人XX光提供的(2017)鲁7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XX光申请登记的36749元一般海事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秦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