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07-14
青岛海事法院 (2017)鲁72民特240号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民特240号之一
申请人:XX光,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光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72民特240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XX光申请登记的38469元债权。
经对申请人XX光提供的(2017)鲁7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XX光申请登记的36749元一般海事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秦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宁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