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方正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17-06-27
青岛海事法院 (2017)鲁72财保326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财保326号
申请人:威海方正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机场东。
法定代表人:刘德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2单元1303室。
负责人:曾显昆,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威海方正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人民币存款账号:22×××88,美元存款账号:22×××89)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0万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方正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人民币存款账号:22×××88,美元存款账号:22×××89),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威海方正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丁启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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