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鹏、仇旭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6-26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4执540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纪鹏,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仇旭雷,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纪鹏与被执行人仇旭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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