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毕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06-26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2执483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刘元品,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毕显波,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云玲,女,汉族,住
被执行人宋兆群,男,汉族,北宅街道
被执行人李德刚,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宋雪华,女,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显波、张云玲、宋兆群、李德刚、宋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温 明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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