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7-06-26
青岛海事法院 (2017)鲁72民特100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72民特100号
申请人:王月华,女,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住址: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王月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月华称,王月华与王安成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9日“鲁荣渔51270”号船在81/6海区沉没灭失,王安成随船落水失踪,故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安成,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已婚,系申请人王月华的丈夫。2017年2月19日“鲁荣渔51270”号船在81/6海区沉没灭失,王安成随船落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证明证实王安成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月华申请宣告王安成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安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安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鲁荣渔51270”号船在81/6海区沉没灭失,王安成随船落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证明证实王安成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王安成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安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青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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