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吉首长潭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2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810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8104号
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友,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
被告:吉首长潭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乾城大道吉庄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长潭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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