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21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2民初1797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民初1797号
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新。
被告张永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身份不详,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和身份不详且无法补正,应确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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