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惠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首创信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07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民初13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135号
原告:山东爱惠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85号4号楼3-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会成。
被告:青岛首创信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4号楼1单元3002户。
原告山东爱惠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首创信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爱惠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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