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时琴、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12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2民初155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民初155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3栋。
主要负责人:张敏,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则明,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琴,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姜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被告时琴、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9元,减半收取74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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