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清民与于会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11
青岛海事法院 (2017)鲁72民初542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民初542号
原告:左清民,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会泳,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左清民与被告于会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左清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清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左清民负担。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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