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阳圣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闫文彩。
被执行人闫喜民,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狄变,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汝阳圣奥商贸有限公司、闫喜民、狄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