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庄路分公司与李长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4-17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3民初349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民初349号
原告:青岛易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庄路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轮,职务经理。
被告:李长佐,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青岛易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庄路分公司与被告李长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易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庄路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易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庄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美玲
审判员  周富荣
审判员  周巧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项雅雯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