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财与闫永利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7-03-3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执112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政财,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闫永利,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政财与被执行人闫永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29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123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9123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8123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1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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