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影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3-21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民初16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1652号
原告刘影,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王伟,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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