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爱香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执行裁定书

2017-03-1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执恢3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香。
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赵啓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香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爱香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吕建刚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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