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立才与陈福顺、谢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3-0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125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255号
原告:魏立才,男,1966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福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谢建来,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才诉被告陈福顺、谢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福顺、谢建来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魏立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丁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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