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照军与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2-1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民初字第1091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915号
原告:杨照军,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9号1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照军诉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进运
审 判 员  欧晓彬
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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