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2-16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03民初21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218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大庆,总经理。
被告王东,住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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